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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院留校科研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留校科研实习学生的管理,保障科研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药学院科研办全面负责留校科研实习的管理工作,包括拟订实习计划,负责实习生分配、培训、技能考核,督促指导老师做好毕业论文选题、开题,进行实习评价,协助指导老师遴选等。

第二条 实习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实习生的日常管理、实验安排及毕业论文指导,确保实习保质保量完成,指导学生按时完成毕业论文,对实习生的管理及安全负直接责任,留校科研实习生如有任何管理、生活、身心、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科研办及学工办报告。

第二章 实习指导老师选拔

第三条 实习指导老师每年选拔一次,一般在下实习前2个月开始选拔程序。

第四条 指导老师的资格:

1.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有较强责任心

2.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

3.课题研究内容必须是药学或中药学领域;

4. 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在帐经费1万元);

5. 在学生实习期间无长期(大于3个月)出差、学习、培训计划,在校时间应大于6个月。

第五条 指导老师申报。一般每年4月初进行申报,指导老师填写《药学院留校实习指标申请表》报送科研办。

第六条 指导老师及指导名额的确定。一般4月中旬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指导老师名单及其指导名额。留校实习生的总数不超过专业总人数的30%,1个指导老师不超过5人。

第三章 留校科研实习生的选派

第七条 留校科研实习生的选拔实行双向选择。预选拔工作在指导老师名单公布之后进行。

第八条 学生的资格:

1.学习认真,学业总成绩4~5学期必修课程专业排名前50%(主持或参与院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在各类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专业排名可适当降低),英语4级在425分以上(有科研经历的,英语成绩可适当降低);

2.踏实勤奋,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

3.无因违规违纪获得校内处分记录

第九条 留校科研实习生的确定。师生双向选择后,指导老师填写《药学院接受留校实习生审批表》,留校实习生签署《留校科研实习承诺书》,上交药学院学工办。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留校实习生名单及全院实习名单,全院实习名单上报教务处审定,教务处审定后公布。

第四章 留校科研实习生的管理

第十条 实习基本要求按照学校《湖南医药学院实习生管理办法》和《湖南医药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习生派遣。学校实习派遣工作开始后,实习生到科研办领取派遣单,实习生持派遣单在3日内到指导老师处及指导老师所在科研平台报到,签字回执交至科研办存档。

第十二条 实习生培训与考核。在学校实习派遣工作开始后1周内,科研办对所有实习生开展统一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培训等。实验技能(含仪器操作)培训和考核按照各科研平台的具体要求开展。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管理。科研办根据学院毕业论文管理规定,根据具体通知要求,督促各科研平台及指导老师做好毕业论文各环节安排及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实习鉴定。实习结束前,持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到科研办进行实习鉴定及签章。签章前应提交实验原始记录本等相关材料至科研办存档。

第十五条 实习生因事离校应履行请销假手续。具体要求见《湖南医药学院实习生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实习生在学院取得的科研数据与成果,未经指导导师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公开传播与发表。

第十七条 实习生违反实验室相关规定按《药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制度》执行;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按湖南医药学院和药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药学院科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药学院留校科研实习管理办法》(药学院发〔2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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