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 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和《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湘教〔2012〕67 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奖励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 励志奖学金是奖励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 家助学金是资助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用于生活开支。
第三条 我校每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 金额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按在校学生人数一定比例进行下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 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资助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 元范围内确定,共分为三档,其中一档为4000元/学年、二档为3000元/学 年、三档为2000/学年等。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 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 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 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 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 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
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 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 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 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 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 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 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校本(专) 科学生。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向各二级学院布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 件,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 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等额评定,初 审名单确定后在各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形式)报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 次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资助中心审核、批复、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 国家标准全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 助学金按国家标准分上、下学期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 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 放给学生,坚决杜绝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现象的发生,不允许重复发 放、截留、挪用、侵占、冒领、拆分、抵扣等现象出现。
第十四条 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经举报或审查 发现有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由学生工作处牵头,有关二 级学院配合,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的,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 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退回。造成不 良影响的,将按照《湖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其进行处分。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经举报或审查发现有学校 工作人员不按上级文件规定程序进行评审推荐的,违规操作导致评审工作延 误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一年内有休学、退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所在学院应立即终止原获得的奖励和资助,已发放的责令退回。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争做诚实守信、自强自立的大学生楷模。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同 学要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各学 院应为受资助学生创造、提供上述活动的机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