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 人才,创建团结友爱、积极上进的先进集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和激励 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自 愿申报、组织推荐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类型和方式
第四条 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2.二等奖学金
3.三等奖学金
(三)社会奖学金 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学金按捐赠者的意愿及学校有关规定设立。
第五条 个人奖
1.学习标兵
2.百优·十佳大学生
3.优秀学生
4.优秀学生干部
5.优秀实习生
6.优秀毕业生
7.优秀寝室长
第六条 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优秀学风班集体
3.文明寝室
第七条 单项奖
1.科技创新奖
2.专业技能奖
3.品德优秀奖
4.文体优秀奖
5.其他奖项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或证书
4.颁发奖品或奖金
5.寄发获奖喜报
6.其他表彰形式
第三章 评选资格、条件、比例与奖励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
(一)评选资格
一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测评在本学院前10%者方可参评, 单科成绩合格;
二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测评在本学院前20%者方可参评, 单科成绩合格;
三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测评在本学院前30%者方可参评, 单科成绩合格。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
一等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1%比例评选。奖金1200元,颁发荣 誉证书;
二等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5%比例评选。奖金1000元,颁发荣 誉证书;
三等奖学金:按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8%比例评选。奖金800元,颁发荣 誉证书。
如果符合以上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综合测评分相同,则取德育测评分 数高者。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由学校同设奖单位或个人协商一致后 确定。
第十二条 学习标兵
(一)评选条件
1.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 突出,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具有示范作用。
2.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3.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居本学院前2%,单科成绩合格。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
全校共10名,各二级学院按本、专科学生总人数1‰比例分别推报,本、 专科学生分别不足1000人的二级学院各推荐1人。奖金2000元,学校颁发 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 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思想积极进取;
2.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自觉加强 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4.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居本学院前50%,单科成绩合格。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
按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15%比例评选。奖金200元,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资格 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分会、班委会在任学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 章制度;
2.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组织观念强,积极热心为同学 服务,成绩显著;
3.连续任职达一年及以上的现任学生干部,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居班级前50%,单科成绩合格。
(三)评选比例和奖励
按学生干部人数20%比例评选。奖金200元,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优秀寝室长
(一)评选条件
1.个人表现良好,认真履行寝室长职责,工作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积 极主动参加和协助公寓管理;
2.所在寝室在学风、纪律、安全和卫生方面表现优良,未发生任何安全 事故。
3.寝室及全体成员本学期未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4.关心同学,协调关系,办事公正,以身作则。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
每学期按二级学院学生寝室长总人数15%比例评选。奖金100元,颁发荣 誉证书。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条件
1.班子作用好。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完善,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班 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坚持原则、办事效率高,完成工作任务好;学生干 部模范带头,积极肯干、乐于奉献,能大胆管理,热心为同学服务,深得同 学信赖。
2.整体素质好。全班学生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生动活泼,并有好的 学习效果;在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思想教育活动、公益活 动中,参与意识强、组织工作出色,成绩好;积极追求思想进步。
3.组织纪律好。全班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班级纪律作风过硬,形成了团 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局面。全班学习出勤率高,考勤记录完整。
4.学习风气好。班级具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 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不及格率低。
5.团结协作好。班级内部团结,人际关系和谐,集体荣誉感强;与其他 班级互助友好,没有打架斗殴行为发生。
6.安全文明卫生好。全班学生安全意识强,言行举止文明礼貌,讲究卫 生,爱护公物。教室、寝室文明卫生。
7.活动开展好。全班各种文体、社团活动蓬勃开展,内容健康有益,并
在学校各项活动中成绩显著。
8.体育锻炼好。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体育赛事。
9.班级建设特色鲜明。理念先进,制度健全,目标明确,方案完整,特 色鲜明。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
每学年度按二级学院在校班级总数6%比例评选(不足1个的二级学院评 选1个)。奖金2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优秀学风班集体
(一)评选条件
1.班级学习制度健全,有学风建设的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2.班级学生学习热情高,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学习活动,班级形成了勤 奋,刻苦奋发向上的学习风气;
3.在学风建设方面有创新,措施得力,开展有特色的创建优良学风活动, 为推动学校的学风建设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
4.班级整体学习成绩均列二级学院、年级前列,且班级获奖学金人数比 率高;
5.班级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秩序好,在各类考试中无作弊等违纪现象; 任课老师反应好。
6.学习生活环境舒适、卫生、优雅、文明,有良好的学习和育人氛围。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
每学年度按二级学院在校班级总数10%比例评选(不足1个的二级学院评
选1个)。奖金1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文明寝室
(一)评选条件
1.自律能力强。寝室成员思想品德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学生公 寓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2.内务卫生好。能积极配合公寓工作人员工作,寝室整洁、美观,各类内 务卫生检查成绩好。
3.学习风气好。在上课和晚自修期间不在寝室从事娱乐、玩游戏等与学 习无关的活动。
4.人际关系好。寝室成员之间、寝室成员与其他寝室成员之间在生活、 学习上能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5.文化氛围好。寝室布置文化品位高,能积极组织以寝室为单位的各种健 康有益的活动,能积极参加学校和学生公寓管理办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
6.安全防范好。寝室无点蜡烛、使用明火、私接电源等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
每学期按二级学院在校学生寝室总数15%比例评选。奖金150元,学校颁 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单项奖
(一)科技创新奖
1.在参加科技学术创新活动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个人获得者 分别奖2000元、1500元、1000元,集体获得者分别奖3000元、2000元、100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者,个人获得者分别奖800元、600元、300元,集体获得者分别奖1000元、800元、500元;市级一、二、三等奖者,个人获 得者分别奖500元、300元、200元,集体获得者分别奖800元、600元、400元。
2.获国家专利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金额分别 为1200元、800元、500元。
3.在国家级核心期刊、省级公开出版刊物独立或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 文者,署名单位是湖南医药学院,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元、200元。公开出 版学术专著者,奖励金额为3000元。
(二)专业技能奖
1.在参加专业竞赛活动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个人获得者分别 奖2000元、1500元、1000元,集体获得者分别奖3000元、2000元、100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者,个人获得者分别奖800元、600元、300元,集 体获得者分别奖1000元、800元、500元;市级一、二、三等奖者,个人获 得者分别奖500元、300元、200元,集体获得者分别奖800元、600元、400元。
(三)品德优秀奖 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维护集体利益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给予 奖励,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四)文体优秀奖 在参加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个人获得者分别1000元、800元、600元,集体获得者分别奖2000元、1500元、100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者,个人获得者分别奖500元、300元、200元,集体获得者分别奖1000元、
800元、600元;市级一、二、三等奖者,个人获得者分别奖300元、200元、100元,集体获得者分别奖600元、400元、300元。
(五)其他奖项。其他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可参考上述奖项,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以上单项奖获奖,学校或学校其他部门已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因身体(如疾病、残疾)原因,办理了体育免考者,体育成 绩不纳入评奖条件。
第四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表彰奖励评选工作在校学工委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 处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开学初,学校公布评选项目、条件、名额和时间
安排,各二级学院按要求组织实施评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体奖项的评选程序
1.集体申报;
2.二级学院评审并公示;
3.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工委审批并公示;
5.学校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个人奖项的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
2.班级评定;
3.二级学院评审并公示;
4.学生工作处审核;
5.学工委审批并公示;
6.学校发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单项奖的审批程序 单项奖按照集体或个人申报、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两级公示制度。二级学院在将各项校级奖励获得者名 单和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之前应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工作 处在学校下文前应当将各项校级奖励获得者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各项表彰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应在 学院或学校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获奖情况,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和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评选结果由各二级学院于10月上旬前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审
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后,10月下旬前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各类奖项在评选表彰过程中或评定后发现有弄虚作 假及违纪现象的,取消其获奖资格,所发荣誉证书、奖金如数收回,并按学 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与优秀团干不兼评之外,学校其他各类荣誉 奖项可以兼评,奖励金额可以累计发放,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校级奖学金与个人奖项(单项奖除外)可以兼评,但奖励 金额不累计发放,学校只按其中最高奖励金额发放,其余奖项只颁发荣誉证 书。
第三十三条 百优﹒十佳大学生、优秀实习生、优秀毕业生按学校有关 规定评选。
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根据上级下发的有关规定和评选 文件,学校在校级评优的基础上等额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评选实施细则和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学校发布的其他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